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2 09:36) 点击:234 |
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西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区**镇**村**号。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区**镇**村**号。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 列原、被告于2012年*月*日在张家口市**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一、乙方(丁某某)付甲方(易某某)建房平整土地、房基础等 费用共计75000元整。二、乙方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75000元付给甲方,以甲方出具的收条时间为准。三、甲方将建房物质全部归还乙方所有。 四、原位于窑洞前明德北养鸡房归甲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3年*月*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解除2012年*月*日由张家口市**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协议书。 二、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张家口市**区**镇**村**沟内被告房后墙前18米至原告房子后墙之间土地的使用权。 三、原告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被告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760元,本院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家口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办案心得 一、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 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办理该类案件应多从《合同法》角度来确定 诉讼策略。 二、司法确认是确保履行的最佳方式。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经常出现 一方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情况。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方式是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的效 力。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司法确认,已经 错过确认时机,在被告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原告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进行权利救济,相对司法确认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履行时间等。看来,《人民调解 法》的宣传力度还得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还得加紧,才能更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三、 本案案由确定相对比较复杂。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往往根据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列出相应种类的案由,如其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赡养 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由。在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一般列为请求履行、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等单独案由。但是在新《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查找不到上述案由(仅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由,如果要以调解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必须先行政部 门,然后法院,解决问题时间过长),作为民事案件立案遇到了阻碍。后来,本律师查阅了大量外省、市的相关案例,并打印成册递交给立案法官,附上律师撰写的 案由分析,终于说服了立案法官,最终以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为案由,顺利立了案,也解决了本案最大的障碍。办理案子策略非常重要,更需要机动灵活。 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说服下,加之本律师的分析说理,本案被告做出重大让步,原告仅仅付出1万元现金,就获取了此金额数倍的利益,大大超出其诉讼时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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