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办案心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7-22 09:39) 点击:129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张开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经销处职工,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单位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该单位大队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原 告贺某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 审判员李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7日20时40分许,栾某某驾驶WJ冀6934X消防车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购超市对面 路段时,遇前方原告贺某某驾驶斯波兹曼二轮自行车沿胜利路由南向北同向行驶时,两车首尾相撞,造成原告贺子剑受伤,双方车辆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 张家口市交警五大队认定: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贺某某无责任。栾某某为被告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战士,发生事故时为执行任务返回途中。WJ冀 6934X消防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贺某某被送往解放军251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 37568.56元,此费用中原告自行支付211元,被告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垫付37357.56元。经原告贺某某申请,本院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 心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贺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2、自本鉴定书出具之日起医疗终结; 3、护理期为2个月(1人); 4、营养期限3个月; 5、二次手术取左锁骨内固定费用约6000元左右,护理期2周,营养期1个月。 原 告贺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400元,误工费 13600元,交通费643.1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83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财产损失费580元,共计 79373.1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贺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600元;此款直接给付原告贺某某73000元,给付被告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27600元。 二、被告张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原告贺某某支付的医疗费37357.56元,不再返还。 三、三方为此事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贺某某自行承担。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某 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郝某 办案进程: 7 月8日早上8:30,贺某某的母亲张某来到律所,代表贺某某委托本律师提前介入。接受委托后,我建议当事人马上报案,9:00交警赶到医院对双方作了笔 录,随即我们要求跟办案交警去消防支队对肇事车辆取证,并且要求交警扣押肇事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由于对方车辆是特种执勤车辆,随时担负消防任务,无法扣 押,但实现了多个目的:一是找到了肇事车辆,肇事车辆还保持事发时的损坏状态,顺利拍照取证;二是找到肇事方的单位,弄清了对方单位及肇事人基本情况;三 是通过交警调取了事发时视频录像,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四是对方向交警队出具了《保证书》,承诺相关人员随叫随到;五是到车管所调取了肇事车辆信息及保险情 况,这些都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下步理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7月9日9:00,带领当事人前往交警队,根据掌握的证据,与办案交警沟通,同时递交书面 意见,阐述我方意见建议,要求交警队尽快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月11日9:30,交警队通知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负全责,我方 当事人无责(办案交警采纳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观点)。7月12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代表当事人与消防支队调解,因涉及伤残鉴定,赔偿额差异较大,调解 未成功。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28日,当事人出院。10月8日,当事人恢复良好,及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11月2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 告,当事人十级伤残。11月10日,法院开庭,代理律师准备充分,有理有据地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11月18日,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与二被告进行调 解,获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12月3日,法院出具调解书。12月14日,当事人拿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73000 元。 办案心得: 首 先要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交通事故发生突然,许多当事人处于慌乱状态或受伤处于昏迷,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果知道当事人还未报警,一定要让当事人马上报 警,不要与对方在赔偿上纠缠,否则证据容易灭失(现场被破坏、肇事车辆修复如新、肇事人员逃避、现场录像可能遭遇人为破坏)。报警之后,交警部门介入,律 师介入,更有利于及时获取有利证据,一旦错过最佳时机,许多关键证据灭失,直接影响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间接影响到理赔数额。 其 次要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在雨天将自行车驶入行车道,本来存在一定过错,前期办案交警的意见是肇事方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次要责任。但本 律师依据调取的现场录像、肇事车辆损坏图片、当事人自行车损坏状况、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结合交通法规规定,向交警部门提交了书面意见,指出肇事方 存在多处重大违法行为,并得到了交警部门的认可,最终认定肇事方负全责,我方当事人无责。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有时会影响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更有利于我方当事人。 最后要高度重视协商调解。本案中,由于存在三个问 题,导致我方当事人的赔偿充满变数:一是肇事车辆是消防车,属于特种执勤车辆,随时担负消防灭火任务,是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不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 二是判决生效后,部队的资产、车辆等属于军事资产,法院是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是肇事车辆没有上交强险,只有商业险,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之规定保险公司 只能赔偿27568元,消防支队需赔偿79973元。基于以上原因,本律师认为本案最佳解决方案是调解,庭审后就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与消防支队领导沟 通、与保险公司沟通,给当事人释明可能存在的变数,在得到当事人理解的情况下作出适当让步,经过努力,一周后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使当事人顺利拿到理 赔,避免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或者陷入执行难的窘境,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权益。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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