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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职工档案丢失应当赔偿损失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7-22 09:43)    点击:245

单位将职工档案丢失应当赔偿损失

企 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 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 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的影响。用人单位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无论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只要存在将职工档案丢失的情 况,且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为职工补办档案,应判决其为职工补办档案(这种可能性不大)。对于赔偿数额的 确定,应首先考虑职工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大小应从实际出发予以确定。其次应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再次,应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与劳动者损害的因果关 系。

【具体案例】

劳动纠纷档案丢失赔偿案例

徐 某系某单位职工。1984年1月,徐某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同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年9月,单位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徐某刑满释放后,单位告 知其个人档案已转至某街道办事处。后徐某在找工作时发现该街道办没有自己的人事档案,向单位提出查找档案的要求。单位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徐某的人事档 案。2007年6月,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徐某以单位将其档案丢失严重影响其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为由, 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补办人事档案,赔偿损失30万元。单位辩称:我单位于1984年将徐某的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但现在找不到回执;徐某诉讼请求超过 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徐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单位在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至个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单位虽称已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 信。徐某在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一直要求单位查找,未放弃权利,且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故徐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单位将徐某档案遗失,给徐某造 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要求单位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为徐 某补办档案,赔偿损失5万元。单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 档案移转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从档案转移纠纷的性质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移交职工档案,这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劳动法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6]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 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实行一裁两审制。

2、 诉讼时效问题。由于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和移转职工档案的义务,当丢失档案的情况发生时,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转 档义务或补办档案及相关证明义务的请求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档案丢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事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

3、档案转移纠纷的审理思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丢失,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大致包括两个方面:再就业损失,有可能造成职工已经找好的单位无法接收,或者职称无法评定等情况;社会保险损失,有可能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 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 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提到“……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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