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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相关法律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2 09:45)    点击:297

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相关法律问题

现 在,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现象比较普遍。然而,大部分退休年龄人员对这种用工关系属于何种关系、如何来解除这种用工关系、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以及单位有无义 务缴纳社保基金等诸多问题并不清楚,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于不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维权时易走弯路,加大了维权成本。

一、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用工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10条“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己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师解析】: 从上述司法解释和参考意见可以看出,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与新用人单位主要是两种用工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务关系。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的标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如果已经享受,则属于劳务关系;如果未享受,则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则需经过仲裁前置,方可 向法院起诉,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属于劳务关系,则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等,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二者在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

二、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答复》中“……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 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 伤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 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 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律师解析】从 上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可以看出,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执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而对于已退休人员(不包括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看现工作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已经缴纳,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 缴纳,是否享受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这就要看仲裁和法院认定为何种用工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可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的单位是否应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1、劳动部《关于被告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 休人员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 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11条:“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待岗职工与新的用 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性质的关系,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待岗职工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保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相应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来保护自己,原则上新用人单位不会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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